成大醫院社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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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
志工管理
*志工隊管理辦法
(86.8.31社工部暨志工隊訂定)
(87.3.1志工大會第一次修定,88.3.7志工大會第二次修訂)
(91.9.6志工大會第三次修正)
(96.4.20志工大會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制度
    第一條 成大醫院(以下簡稱本院)志工隊的志工係指經過社工部招募、訓練及評核等程序,並且由本院授證的志工。
    第二條 志工隊由社工部社工員管理及運作,社工部主任負責督導及決策。
    第三條 志工隊之期數計算為一年一期,上半期之服務時間為1月至6月、下半期為7月至12月,志工大會上下半期各舉辦乙次。
    第四條 社工部評核認證可登錄於服務證之服務時數,為在各組之例行排班服務、志工隊或社工部等之活動支援、社工部服務台之輪值服務、志工大會等。而在職教育或職前訓練時數,則另行登記不列入服務時數計算。
    第五條 志工幹部會議係社工部推動志願服務工作之協助決策的團體,每月召開會議乙次,若有緊急事務得臨時召開。該會由志工幹部及社工員出席參加,會議中之決議由社工員及社工部主任認定後,公佈於志工活動室。
    第六條 曾按程序辦理離隊手續且服務年資一年以上、服務狀況良好之舊志工若欲返隊服務,則由各組長視各組人力狀況以決定歸隊時間,並知會社工員即可視為舊志工,加入值班服務。離隊三年以上者,須和新進志工一同參與面談及職前訓練。若任內曾有商業行為、本院指示須處置之志工或曾滋事等不良紀錄者,不接受其辦理返隊服務。
    第七條 服務時段之簽到簽退時間須確實刷卡,每一時段之基本服務時數為三小時,但實際服務時數以刷卡機讀取的時數為準。志工於刷卡後需立即至所屬單位服務,服務結束請先刷卡下班再從事私人活動。忘記刷卡者或調班者請填寫「未刷卡登記單」。
    第八條 除非是代班、調班或特定活動支援及組長緊急人力調配或其他特殊情況,志工請按排定之服務時段前來服務。
    第九條 志工若排班時間無法前來服務須事先調班或請人代班,並填妥「請假單」,或請社工部輪值之幹部或社工員代為填寫。
    第十條 志工請人代班必需找同組夥伴(但服務時數歸於代班者、代班者請在未刷卡登記本上簽上本人之名),補班則請與組長連繫選擇人力缺乏之時段再來補班。
*第二章、志工幹部
    第十一條 大隊長之產生採多數票當選制,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現任隊長經社工部推薦,可執行優先連任權,不再經由投票選舉。大隊長參選資格需曾擔任一期(一年)之志工幹部或經志工隊總人數十分之一以上志工連署提名,並經社工部推薦。幹部則由大隊長自組內閣方式產生。
    第十二條 大隊長之工作職掌:
  • 對外為本院志工隊之代表;對內與社工部協調、規劃,共同推展志工服務。
  • 掌握志工隊之服務狀況向社工員反應。
  • 協助志工隊志工之間及志工與社工員間之良好溝通。
  • 慎重選擇幹部人選並督促各組組長執行相關工作或改善方案。
    第十三條 各組組長之工作職掌:
  • 各服務組別設置組長乙名。但依大隊長之規劃設立各行政組別者,亦各分置組長乙名。
  • 服務體系之組長負責調配該組志工之服務時段和時間安排;評估該組之服務需求或問題,並向大隊長及社工員反應;掌控該組之人力狀況及組員之服務情形並督促其改進。
  • 協助社工員及大隊長推動有關志工方案之執行。
  • 聯繫組員間之感情等及協助辦理志工隊之聯誼活動。
  • 支援社工部服務台之輪值服務工作,包括:
    1.志工簽到退時間之核對及請假之登記。
    2.協助志工餐卷之登記及管理。
    3.志工活動室之置物箱鑰匙登記及管理。
    4.協助當天志工人力之緊急調配及催促志工準時前往服務。
    5.支援社工部服務台諮詢服務。
*第三章、教育與訓練
    第十四條 社工部每一期(一年)為志工隊至少舉辦兩次在職訓練,並得針對全體志工或各組分別組訓。
    第十五條 本院其他科部所舉辦之相關演講及院外講習訓練,鼓勵志工參加。
*第四章、考核
    第十六條 對於一期(一年)中「全勤」之志工設有「全勤獎」,其標準如下:
  • 在排定之服務時段均到勤(包含調班,但不包括代班、補班),且每次服務時段均滿三小時。
  • 須包含院內一次或一次以上之在職訓練。
  • 服務時段恰為志工旅遊活動而參與者,或社工部推薦參加研習會、表揚者,則視同公假。
  • 若跨組則需兩組皆為全勤,方達成全勤的標準。
  • 其他未盡事項由社工部及幹部會議共同決定之。
    第十七條 於本院服務滿三、五、十、十五、二十年以上之「績優」志工及每期之幹部,由社工部評核後報請院長於每年院慶或志工大會時間表揚,其「績優」之標準:
  • 一年服務時數須達130小時以上,且每年至少參加一次在職訓練。
  • 服務時之品質狀況良好。
  • 積極參與志工隊或社工部所舉辦的活動。
  • 個人有無重大過失或違背服務倫理守則。
  • 其他重大績優事項。
  • 離隊後再歸隊者,需服務滿一年,才能合併之前的年資;若離隊滿五年者,則年資重新累計,離隊前的年資亦不得合併計算。離隊志工個人資料保存之期限,自離隊日期為始保存五年,之後不復留存。
    第十八條 社工部評核每位志工服務狀況等而決定發予聘書與否,其功效在於肯定志工適任可持續為病患家屬提供服務及社工部對志工資格之承認。聘書發給之審核先由志工幹部會議及社工員初審、再由社工部主任裁決確定後公佈於志工活動室並發予個人。另聘書應每年更換。
    第十九條 新志工需服務三個月後,經評定服務時數達到應出席時數百分之八十,服務品質良好,且無重大過失等,始得授證為正式志工。而志工服務聘書之發給,須無重大違紀及其他特別考量外,其服務時數原則上需每年達110小時以上之資格。請假以三個月為限,超過三個月暫時辦理離隊。
    第二十條 有關外界單位之表揚,除考慮個人服務品質外,亦採年資時數評比方式申報。先由各組組長圈選符合規定資格之組員、次由志工幹部會議及社工員決選出最合適人選,再由社工部推薦。
    第二十一條 志工個人服務如有重大過失或品行不佳等足以影響志工隊名譽,各組組長應主動向社工員報告,並由組長先向志工個人了解原因、再由社工員面談,若查證屬實者,則請社工部主任裁決確定後離隊。
*第五章、促進社會福利措施
    第二十二條 每一時段服務滿三小時之志工,可登記領取院方供應之誤餐卷乙張,至營養部餐廳用餐。
    第二十三條 本院補助志工部分相關活動經費。
    第二十四條 由本院視經費許可補助每年至少一次的志工旅遊車資,路途以當天來回為限。
    第二十五條 志工可享汽(機)車免費停放,但須出示志工識別證。
    第二十六條 每年由本院提供授證志工當年度團體傷害意外險。

    第二十七條 志工可借用社工部之硬體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經志工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經志工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志工倫理守則
台(九O)內中社字第九O七四七五O號
【請志工確實遵守】
一、我願誠心奉獻,持之以恆,不無疾而終。
二、我願付出所餘,助人不足,不貪求名利。
三、我願專心服務,實事求是,不享受特權。
四、我願客觀超然,堅守立場,不感情用事。
五、我願耐心建言,尊重意見,不越俎代庖。
六、我願學習成長,汲取新知,不故步自封。
七、我願忠心職守,認真負責,不敷衍應付。
八、我願配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遵守規則,不喧賓奪主。
九、我願熱心待人,調和關係,不惹事生非。
十、我願肯定自我,實現理想,不好高騖遠。
十一、我願尊重他人,維護隱私,不輕諾失信。
十二、我願珍惜資源,拒謀私利,不牽涉政治、宗教、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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